Tuesday, May 29, 2007

不是社論:李栢儉提早獲釋 難服眾

前高院法官李栢儉夫婦,由於詐騙綜援罪成,各被判入獄十一個月。日前二人就刑期上訴得直,獲提前釋放,當庭重獲自由,共服刑四個多月。雖然律政司已表明不再上訴,但此案對本港社會和司法制度造成的衝擊,卻難以就此平息。

處理該宗上訴案件的高院法官辛達誠(John Saunders)表示,原審裁判官以入獄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,再以以下人道理由,為二人各減刑四個月,判刑並無「明顯地過重」(not manifestly excessive):

· 被告年事已高
· 身體狀況欠佳
· 需各自賠償$50,000,作為詐騙$111,244綜援的補償(注意:並非「罰款」)
· 有人撰信替被告求情

李栢儉夫婦於一月二十六日被判即時入獄,扣減假期後,原定可於八月二十五日刑滿獲釋;今高院法官判二人當庭釋放,等於將餘下的三個月刑期一筆勾消,有法律界人士認為,高院法官的判決難以服眾。

若重新審視原審裁判官的四項「同情」理由,事隔四個月,

· 二人的年歲及身體狀況與原審時無分別
· 二人已繳納總共$100,000款項。雖然當時原審裁判官並不確定二人會否從善如流,但並沒有以此作為將來減刑的條件;換言之,不管二人有沒有作出該$100,000的補償,都不構成減刑的理由
· 唯一未經原審庭考慮的因素,乃被告另外呈上的兩封由「顯赫」人物(very eminent persons)、退休英國女法官Elizabeth Butler-Sloss及英國法官Mathew Thorpe,所撰寫的求情信

當原審裁判官基於四項同情理由,把刑期由十五個月減至十一個月時,其實已為李栢儉夫婦減刑27%。一名司法界人士認為,該判決相當合理。

但當辛達誠法官宣佈二人當庭釋放時,等於將其刑期再由最初的十五個月,大幅減至四個月,減刑達73%!而唯一可以作為減刑考慮的因素,乃該兩封於原審時並無呈堂的、由顯赫人物撰寫的求情信(因為其餘三項包括身體欠佳等理由,已在原審時獲充分考慮)。即使按辛達誠的說法,考慮行為良好的因素,服刑四個月相當於六個月,他的減刑幅度(即九個月)也達60%。扣除原審裁判官已減的27%,兩封重量級求情信,「貢獻」的刑期減幅達33%。

該司法界人士懷疑,李栢儉已離鄉別井數十年,兩封來自英倫的求情信,是否應有如此大的效果。他認為辛達誠法官提前釋放李栢儉夫婦的理由「令人費解」,予人「夾硬」放的感覺,是「顯明的有問題」。

細心閱讀高院法官的判詞,會發現辛達誠法官也同意,詐騙綜援及公共房屋者,應予嚴懲。像李栢儉夫婦般,詐騙社會福利達$100,000至200,000的,合理的刑期應為十五至二十四個月。更何況李氏夫婦都是資深法律從業者,其行為堪稱知法犯法,其罪行實在不容輕判。

李栢儉夫婦於原審期間,三番四次藉詞終止或拖延聆訊,予人濫用司法程序之感,早令社會人士不滿。他們罪成入獄,雖不致大快人心,但至少彰顯了香港法治的公平和公正,亦大大鼓勵了致力打擊濫用福利的執法者,讓他們以法律為後盾,勇往直前。今因為兩封越洋求情信,李氏夫婦獲高院寬大處理,提早釋放,繼續「上流」,很難令人同情。

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。將來不管我們要做國際金融中心,還是走高科技路線,良好的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,司法人員和機構亦因此得到香港市民的高度尊祟。故不論法庭的判決是否盡如人意,我們應予尊重,但是,法庭亦應盡可能作出令人心服口服的裁判,這才不負七百萬香港市民的期望。對香港來說,一宗李栢儉判決所作出的傷害,已經太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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